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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后遗嘱信托解传承难题

  • 作者:中国财经报道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道 
  • 2022-05-16 11:10 收藏
  • 遗嘱信托 传承 难题
  • 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在遗嘱信托业务方面取得了新进展,近日,万向信托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披露了国内首单身后遗嘱信托的相关落地细节。专家表示,遗嘱信托在我国尚缺少实践积累和司法审判案例的实证,一些具体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需要信托机构积极探索。

    艰难的生效之路

    2020年冬天,一位老先生联系到了万向信托家族办公室,咨询了解国内的家族信托现状。原来,老先生身患重病,但是心中对太太和子女充满牵挂。

    老先生早年间经商,积攒下比较厚实的家底。但在其生命的最后阶段,老先生非常担心自己离世后,儿子如果继承了大笔的遗产,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会很快挥霍完;另外,儿子已有一儿一女,但是无奈与儿媳没有维持婚姻,老先生也担心自己疼爱的孙子孙女未来的生活与学业得不到保障。但是,如果老先生只是通过赠予或者遗嘱的方式留给孙子孙女一笔财产,那么这笔财产必然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老先生也担心前儿媳如果再婚,那么留给孙子孙女的钱可能会被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老先生希望在自己离开后,老伴依然可以享受到祖孙满堂的天伦之乐。老先生希望能够有一个工具帮他实现所有愿望。

    正常情况下,设立生前信托无疑可以满足老人的愿望。但是,现实情况是,老先生的身体状况非常糟糕,随时都有病危的可能性,并且让老先生完整地参与信托的设立过程,可能时间上来不及,遗嘱信托成了老先生唯一的选择。

    于是,老先生听取了信托经理的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快拟定了遗嘱,同时指定遗产管理人(多名)后,将遗嘱中用于设立信托的遗产(现金)汇入遗产管理人开立的共管账户,并将该遗嘱进行公证以及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见证。

    此后,老先生因病重离开了他的家人。但围绕遗嘱信托的纠纷便接踵而至。

    首先便是儿子不同意遗产设立信托,尽管他已经在遗嘱上签字见证,但是在面对巨额遗产的那一刻,他还是动摇了。经过律师、遗产管理人、信托经理以及其他家人的劝说,儿子终于意识到,自己挑战遗嘱并且获胜的概率很低。此外,老先生生前已经将财产交给了遗产管理人,如果儿子愿意配合成立信托,还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如果儿子不同意配合成立信托,那么遗产纷争的僵局可能将长期持续,在此期间,儿子不仅得不到巨额遗产,甚至连生活费都没有。最后儿子衡量再三,同意遗产设立信托。

    在遗产交付给信托后,遗嘱信托却又要面对成立与生效的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遗嘱的形式设立信托符合“书面形式”,但是“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却让信托经理犯了难,信托经理甚至不知道受托人该怎样“承诺”才算“承诺”。难道是口头承诺吗?那么受托人该向谁口头承诺呢?难道是签署信托合同进行书面承诺吗?那么委托人都已经不在世,谁来签署这个信托文件呢?

    为此,信托经理不得不思考,是否应该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

    “事实上,遗嘱信托是一种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有效是信托生效的前提,至于委托人是否和受托人签署书面文件,并不影响信托生效。” 万向信托创新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家族办公室总经理谢赟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为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实现受托人承诺这一生效条件,作为受托人,我们采用与‘全体法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签署信托文件的形式,来实现书面承诺。至此,该遗嘱信托才正式生效。”

    避免法律纠纷

    “我认同这个案例中特定条件下这一解决方案,这是最稳妥的处理方式,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避免引起法律纠纷。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适用上存在比较大的理解差异。遗嘱信托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新增内容,尚缺少实践积累和司法审判案例的实证,目前关于遗嘱信托的一些具体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些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万向信托采用的方式是稳妥的,也是法律重要功能的体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浩律财富创始人、负责人云大慧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

    云大慧认为,信托公司通常业务是商业信托,目前看,作为民事信托的遗嘱信托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但是正如上述案例,涉及信托财产为现金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往往会交织在一起,委托人也更愿意选择具有良好金融资产管理能力的持牌信托公司来受托。如果信托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在遗嘱设立阶段就介入,取得后期设立信托时必备的要件,同时将信托内容一并在遗嘱内容中做出充分的体现,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让遗嘱信托从程序到内容更完备和周全。另外,她也建议,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步研究和实践,并行考虑、设置和推动。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家事中心公证员阮啸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不同于一般生前信托,遗嘱信托从理论上说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后才会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信托更容易产生相关法律纠纷。”

    阮啸建议,在操作身后遗嘱信托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该注意三方面:一是要与立遗嘱人充分沟通,特别是在信托方案的合规性、信托目的的可操作性以及费用报酬等方面充分交流,确保遗嘱信托可以生效并被有效执行。二是遗嘱信托要平衡好逝者与生者的关系。虽然信托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但受托人仍要甄别信托目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过于僵化执行。三是信托文件的设置要尽量考虑周全,避免引起相关法律纠纷。另外,信托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律师、公证、银行、保险等各种专业工具,一方面增强遗嘱信托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担相应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利益冲突。